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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2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0825-2226718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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